第一条为了防范销售误导风险,切实加强保险从业人员个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控,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规定》、《广西保险从业人员个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自律公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从业人员个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是指保险从业人员在包括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博客、微博客、公众帐号、微信等在内的个人自媒体平台进行展示公司形象、推介保险产品、介绍保险服务、普及保险知识、宣传保险理念的宣传行为。
第三条 广西保险从业人员在开展个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时,不得发布下列不当信息:
(一)虚假、不实信息或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共道德规范的信息,尤其是夸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收益,以及错误解读监管政策等虚假宣传信息。
(二)非所在公司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机构、部门提供、审核通过的涉及保险产品介绍、销售政策和营销推介活动的信息。
第四条 广西保险从业人员个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凡发现广西保险从业人员开展个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发布不当信息的,可向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举报。个人实名举报内容一经核实且相关内容此前未被举报的,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将予以举报人200元/次的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信息由举报件具体经办人员掌握,不得向其他人泄露。
第六条 举报应填写《广西保险业从业人员个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发布不当信息举报表》(详见附件),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信函的方式向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提出。举报应尽可能提供准确的被举报人姓名、所在公司,举报材料应包括能够清晰识别被举报人自媒体账号、被举报信息原始内容、发布时间的截图,有条件的请一并提供截图取证操作视频。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举报不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举报时未成年的;
(二)举报人提供的身份材料不真实,或者不能确认身份的;
(三)举报人当月举报已确认可获得600元奖励,该月再次举报的;
(四)保险监管部门、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在接到举报前相关已经在调查处理或调查处理完毕的;
(五)举报时相应的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信息删除已超过一个月的;
(六)编写不当信息人员、发布或组织发布不当信息人员自我举报的;
第八条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应于接到实名举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作出认定,并将结论答复举报人。认定举报内容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应自认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联系举报人发放举报奖励。
第九条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可对举报奖励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标准于公布次月开始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开始执行,由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举报电子邮箱:gxbxzmt@126.com
举报信件地址:广西南宁市竹溪大道36号青湖中心二楼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 邮编530022
联系电话:0771-5775233
原文链接:www.gxbx.com.cn/bencandy.ph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