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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保协带您分类了解保险欺诈

中国保监会在2012年在《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诈骗类案件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类和保险合同诈骗类等。2018年4月监管部门最新发布的《反保险欺诈指引》中,细化了保险金诈骗类行为的方式,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那么保险欺诈会触犯我国的哪些法律条款,又如何进行分类识别?

在保险欺诈实施过程中,部分行为人为了达到骗保的目的,会不择手段,比如利用故意杀人、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等手段制造保险事故,往往会涉及很多罪名,例如会涉及到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蓄意致死不赔付、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等。其中刑法涉及诈骗的条款有第二百六十六条普通诈骗罪和第一百九十二至第二百条金融诈骗罪,在这里重点介绍保险诈骗案件涉及主要罪名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在保险实务中,欺诈行为可能发生在承保前至理赔后的任何环节,将保险欺诈根据不同因素进行分类总结,可以有针对性的采取不同对策,提高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有效性。

按欺诈发生环节不同,可以分为理赔欺诈和承保欺诈。理赔欺诈是保险欺诈中最为常见的形式,骗取的对象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索赔权益人赔付的理赔金。承保欺诈是由投保人在承保环节实施的欺诈,骗取的对象是较低的保费和承保资格。比如个别高风险车辆,像多次过户的豪华二手车或者上年度出险频度极为异常的车辆,隐瞒车辆信息进行投保,从而获得承保商业险的资格或比较低的保费。

按照主体的不同,保险欺诈又可分为投保人实施的欺诈和第三人实施的欺诈。投保人实施的欺诈是针对保险人的;第三人指的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和机构,如作为保险中介机构的代理人、公估,还有修理厂、医疗机构等

按实施主体数量的不同,可分为单一主体欺诈和团伙欺诈。如由投保人、代理人、经纪人等单独实施的欺诈,因欺诈行为的实施仅涉及单一主体,因而是单一主体的欺诈;团伙欺诈则指的是两个以上主体联合实施的欺诈,如常见的修理厂与投保人共同实施的欺诈,医疗机构与投保人共同实施的欺诈等都属于两个主体联合实施的团伙欺诈。团伙欺诈的高级形式则是由集团内的主犯分别控制的修理厂、医疗机构、警察、律师等合作进行的保险诈骗,这类保险欺诈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危害性。

按照欺诈的发生是否存在事先的策划,保险欺诈可分为计划欺诈和机会主义欺诈。计划欺诈指的是整个“事故”都是经过事先的精心策划、人为造假“发生”的,一般都是团伙作案。机会主义的欺诈指在事故发生以后,当事人事先并没有实施保险欺诈的计划,但在理赔过程中发现有空可钻或听从他人劝说实施欺诈行为,则构成机会主义欺诈。

国际上通行的欺诈分类方法是按照欺诈的程度不同,分为硬欺诈和软欺诈。所谓的硬欺诈指的是故意虚构保险事故和虚构人身伤害;软欺诈是行为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存在严重误述或夸大其词。在硬欺诈的情形下,当事人所宣称的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根本就不存在;而在软欺诈情形下,虽然存在着交通事故、人身伤害,但索赔材料中存在着虚假成分,令人难以甄别。也是反欺诈工作开展的难点之一。

我国现阶段常用的保险欺诈分类方法是以出险的实际时间进行划分,分为蓄谋已久型、临时起意型、事后多贪型三类。

根据案发时间轴分布,从承保至报案前策划进行保险欺诈的,为蓄谋已久型,多为团伙作案,手法专业,各项证明材料完整,没有明显逻辑和痕迹漏洞,案件单独拿出来看都是正常的理赔事故,属于近年来反保险欺诈的难点之一,主要应对措施是通过各司理赔大数据排查可疑线索,结合警方联合惩治。在报案后至定损理赔前进行保险欺诈的,为临时起意型,多数是行为人在案发后发现有机可图,比如企财险诈骗案,借着天灾发生的同时扩大财产损失进行骗保,此类案件应对措施主要是加强第一现场线索搜集,一旦错过时间点,很多证据无从查实,对保险公司查勘质量有较高要求。在定损中至理赔完成(包括案件重开)阶段进行保险欺诈的,为事后多贪型,比如车辆事故属实,但在定损期间或定损完成后私自添加不属于当次事故或虚构未损坏配件的。应对措施是后续公司自有调查岗或第三方调查机构进行扎实调查,做好复勘复检工作。因为未做过多事前准备工作,此类案件一般会有迹可循。

陕西保协也在近日进行了陕西保险业反欺诈典型案例的发布,希望通过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式,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增强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力,为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护航。

原文链接:www.sx-bx.com/class.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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