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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普及月】防范非法集资 化解风险隐患

保险领域涉及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
主导型案件
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主要手段:
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
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参与型案件
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主要手段:
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
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高;
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被利用型案件
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主要手段:
假借保险产品或保险公司名义开展虚假宣传、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城保险公司为其产品提供担保或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企图利用保险为其非法集资行为“增信”;
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
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
不法机构和个人故意歪曲金融实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幌子,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原文链接:mp.weixin.qq.com/s/JzX5sswfSFIdBXl8YbeU2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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