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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微刊》如何防范保险销售误导

防范销售误导是客户在购买保险产品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之一,请大家充分了解下面的问题和温馨提示,依法合规开展保险产品销售和业务管理,全面维护好消费者利益。

一、什么是销售误导?

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欺骗,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保险产品的真实情况进行虚假陈述。

隐瞒,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予告知或者予以掩盖。

二、销售误导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1.混淆产品

为吸引客户,增强说服力,销售人员将保险与其他金融产品概念相混淆。例如,以储蓄存款、银行理财、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或将保险产品宣传为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机构共同开发的产品等,没有如实向消费者说明所推荐产品是保险产品。

2.夸大宣传

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夸大宣传;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

3.片面介绍

对新型寿险产品未作全面、完整、准确介绍,或者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例如,只按高档利率预测分红水平,不演示低档和中档红利收益;不如实告知分红不确定性;隐瞒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不明确提示保险产品有关费用扣除、退保损失、投资风险等情况。

三、防范销售误导的重点是什么?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主要看其是否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是否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是否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是否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四、在您购买保险时,请注意确认以下内容。

1.确认销售资质 

保险消费者在银行购买保险产品时,应首先判断销售人员是否为银行工作人员及其是否具备代销保险业务相应资格。若销售人员不符合上述条件,保险消费者应拒绝购买,并可根据公示的咨询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2.了解产品信息 

保险消费者应理性对待销售推荐行为,在抄写风险提示及签字确认前仔细阅读产品销售文件,充分了解产品类型及期限、所属机构、保障责任、风险情况、缴费情况等关键信息,认真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切勿盲目签字确认。 

3.积极配合“双录” 

保险消费者符合一定条件购买保险产品应积极配合录音录像。“双录”不仅是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监督,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行销售过程中的合同内容说明、免责条款提示等义务,也有助于固化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便产生纠纷后查明事实。建议保险消费者积极配合“双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认真对待回访 

保险消费者购买合同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回访内容一般包括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保险产品,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间,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等。保险消费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回答回访问题,如不了解保险条款等,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切勿盲目回答“清楚”、“明白”、“知道”等。 

5.重视犹豫期权益 

保险产品犹豫期一般为10个或15个自然日,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退还全部保费。建议保险消费者在犹豫期内认真考虑所购买保险产品的险种、期间、保险责任等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如对所购买保险产品不满意的,应在犹豫期内退保,避免产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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