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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购买保险产品时健康告知的重要性您了解吗?

 《以案说险》

购买保险产品时健康告知的重要性您了解吗?

 

案例一:

2017年12月开始卜先生陆续为其女儿在我司购买了多款保险,包括万物生重大疾病保险及康付宝医疗保险。2019年3月年仅15岁的客户女儿被查出自身免疫性脑炎,处于昏迷状态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抢救治疗。卜先生提交理赔申请资料后,公司迅速将20万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款给付给客户,且陆续为其提供了48万余元的医疗理赔款,为客户的后续治疗提供有力的保障。

案例二:

客户孙先生2016年6月份投保公司农银智盈天下终身寿险(万能型)以及附加农银爱相守重大疾病保险,保单生效日为2016年6月30日,缴费年期10年。投保资料系投保人本人签字,投保时告知“被保险人出生时左手缺失、有残疾证明、身体健康”,公司下发体检函,项目包括:普检、尿常规、心电图,后公司标准体承保。

2018年2月28日客户电话报案称“被保险人于2018年1月份在医院检查出患有营养不良肌无力,目前已经瘫痪,医院正在制定治疗方案”,接到报案后,经公司调查人员核实,该被保险人投保前已在医院多次就诊,鉴于客户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我公司作出“解除保险合同,歉难承担本次保险金给付责任,无息退还已交全部保费”的决定。

保险知识小课堂:

我国《保险法》里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温馨提示:

如实告知是保险消费者的法定义务,保险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既遵循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能避免因未如实告知出现理赔纠纷。如实告知的重要性您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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