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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扩展部分保险产品责任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银保监会文件精神,发挥保险服务社会责任担当,针对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农银人寿对部分个人产品责任进行扩展,旨在抗击疫情,具体方案如下:
一、责任扩展说明
       对公司生效的该产品合同,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因此导致身故,身故保险金应为我司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和20万元之间的较小者,该险种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死亡累计给付保险金总额以20万元为限,不区分成年、未成年人。
       适用产品请详见下方《产品列表》。
二、责任扩展有效期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日期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我们按扩展后的责任承担保险责任。
三、特别说明
       在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有以下情形的,我司不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扩展责任:
       1. 已经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
       2. 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接受医学观察的;
       3. 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密切接触而接受医学观察的。
四、释义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指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导致的肺炎,具体诊断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相关标准,如有更新,则以最新的标准为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断需由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者国家正式的卫生检疫机构确诊。
五、产品列表
       农银意外伤害保险(B款)
       农银祥瑞意外伤害保险
                                                                        关于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扩展部分保险产品责任的补充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银保监会文件精神,发挥保险服务社会责任担当,针对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农银人寿对公司部分个人重疾险产品(不包括团体重疾产品)责任进行扩展,旨在抗击疫情。具体方案如下:
一、责任扩展说明
       在保单生效后且在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经医院首次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临床分型达到重型或危重型的,则本公司将给付被保险人新冠肺炎重症扩展责任额外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确诊时该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与50万元取小,该扩展责任给付一次为限,赔付后,原保险合同的其它保险责任不变。
       若被保险人持有一份或多份本公司重疾保险产品合同,则同一被保险人的新冠肺炎重症扩展责任额外保险金给付累计以50万为限。
二、责任扩展有效期:
       责任扩展有效期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24时止。期间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临床分型达到重型或危重型的,且保险合同有效,我们按扩展后的责任承担保险责任。
三、特别说明:
       在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有以下情形的,我司不承担新冠肺炎重症扩展责任:
       1. 已经医院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
       2. 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接受医学观察或医学隔离的。
四、产品列表

1农银健康保重大疾病保险
2农银万物生重大疾病保险
3农银爱康宝重大疾病保险
4农银附加爱保倍重大疾病保险(A款)
5农银心相爱重大疾病保险
6农银附加爱立方二代重大疾病保险
7农银附加幸福相伴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8农银爱相守重大疾病保险
9农银附加同悦重大疾病保险
10农银附加爱成长重大疾病保险
11农银附加珍爱一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2农银鸿康重大疾病保险(2013)
13农银鸿康重大疾病保险
14农银惠农保小额重大疾病保险
15农银健康保重大疾病保险
16农银惠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17农银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18农银附加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19农银爱康重大疾病保险
20农银附加嘉康重大疾病保险
21农银附加万事兴重大疾病保险
22农银附加福寿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23农银幸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24农银附加恒久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5农银附加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说明: 1-5为在售产品,6-25为已停售产品。对持有已停售产品保单的客户,如保单仍在有效期内,同样享受本次新冠肺炎重症扩展责任。
五、释义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指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导致的肺炎,具体诊断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相关标准,如有更新,则以最新的标准为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断需由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者国家正式的卫生检疫机构确诊。
       2. 临床分型: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国卫办医函[2020]103号文于2020年2月5日发布,若有更新,将以新版为准)确定的临床分型。
       重型定义:符合下列任何一条:(1)呼吸窘迫,RR≥30 次/分;(2)静息状态下,指氧饱和度≤93%;(3)动脉血氧分压( PaO2 ) / 吸氧浓度( FiO2 ) ≤ 300mmHg(1mmHg=0.133kPa)。
       危重型定义: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1)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2)出现休克;(3)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 监护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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