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冠疫情再度小规模爆发,全国上下正处于预防遏制的关键期,上海、河北、山东等多地区相继出现不法分子借助人们恐慌情绪趁虚而入、为了牟取私利诱导消费者退保甚至买新的情况发生,该类恶意行为或使消费者陷入支付高额代理费、丧失原有保险保障的双重风险。
近日,陕西保协也陆续接到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反映,一些组织或个人通过社交及网络平台、电话、短信、广告宣传等方式发布可“代理银行保险投诉全额退费、退保”信息,以“包退、全退”各类银行保险费用之名诱导、误导消费者,行“非法牟利”及其他违法行为之实的骗局。陕西保协在此特别提醒:
致广大保险消费者——“切莫轻听轻信,广核实勿冲动”
(一) “恶意代理退保”的人员类型
(1)个别离职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2)个别代理中介机构人员;
(3)涉黑、涉恶、团伙成员。
(二) “恶意代理退保”的常见手段
(1)以牟取高额利益为目的,冒充监管部门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以与监管部门合作的名义,打着“专业保险维权”的幌子,通过微信、淘宝、抖音等渠道向消费者发布“全额退保”虚假信息,煽动消费者委托其代理“全额退保”事宜;
(2)鼓动消费者向监管部门实施格式化举报投诉;唆使消费者向业务员“钓鱼取证”;
(3)有意阻止消费者与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沟通,试图切断消费者正常维权通道,从而骗取客户高额退保费用;
(4)通过选择性告知、“踩一捧一”的形式,诱导、胁迫保险消费者退保后购买其推荐的其它理财产品,再次牟利。
(三) “恶意代理退保”可能引发的风险
(1)泄露了个人及家庭隐私。“代理退保”通常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保单、电话号码等个人敏感信息,此类信息如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可能被非法利用并遭受损失;
(2)增加个人承保成本、失去保险保障权益。退保使保险消费者失去原有保险合同的风险保障,再次投保时面临等待期重新计算、年龄增长带来保费增加的风险,也可能因为消费者身体健康状况、超过承保年龄等原因被保险公司拒保。甚至可能因不诚信行为被列入保险承保“黑名单”;
(3)遭受个人经济损失。消费者需向恶意“全额退保”代理人支付高额的“咨询费”“代理费”等费用,如不支付,甚至可能遭到黑恶势力的骚扰。保险消费者退保后可能被诱骗、胁迫购买所谓的“高收益”理财产品,再次遭受经济损失。
(四) 合法有效的咨询、维权途径
(1)各保险公司统一客服电话、官网、官微、营业场所;
(2)各行业协会咨询电话、调解中心;
(3)当地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4)仲裁、诉讼,强制性司法救济。
致保险公司会员单位——“积极服务意识,直面消费投诉”
“恶意代理退保”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银行保险市场经营秩序,而且最终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各保险公司应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提高服务意识,避免因保险合同双方信息不对称给不法分子提供诈骗的温床。
(一)优化服务环节,畅通投诉渠道
完善售前指导提示。保险公司应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本单位的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投诉渠道信息和消费投诉处理流程;官网、官微、移动客户端等互联网平台设置投诉渠道;在产品或者服务合约中,提供投诉电话及渠道。畅投诉处理流程。接到咨询投诉后,应积极热情,根据消费者实际反馈情况,分级分类处理,避免互相推诿、态度冷淡的情况发生,为消费者提供专业化、人性化的投诉处理消费体验。
(二)严打不法行为,营造良好环境
2021年7月1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保险机构要继续加大保险欺诈线索或证据的摸排和收集,严厉打击有组织的保险诈骗活动,严厉打击职业化第三方及保险公司内部人员非法获取保险客户信息、误导或怂恿保险客户非正常退保、扰乱保险行业正常经营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
各保险公司应积极作为,及时发现,早做预防,对于严重危害广大消费者利益的,积极收集相关违法证据,向当地监管、公安机关反馈,为营造良好的保险消费环境,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贡献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