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简介】
2014年6月,投保人赵某为其未成年的女儿小赵购买了一份含身故责任的重疾险产品,缴费期间20年,目前已交保费24000元。2021年8月,就读于大学二年级的小赵以自己当初不知情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进行全额退保,并向省协会进行投诉。
协会工作人员对小赵提出的关于为未成年人投保及退保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说明,并告知小赵如要退保,需经投保人同意且书面签字确认。随后工作人员联系所涉保险公司,要及时与该保单投保人赵某进行联系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处理好相关事宜。经保险公司核实,被保险人小赵在大学期间陷入盲目追星状态,因其追星行为,已在P2P平台借贷5万余元无法偿还,于是想通过退保金额进行还贷。最终,赵某表示愿意为其女儿继续持有该份保单,对于其所欠贷款,家人将帮助进行解决。
【保险知识】
一、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购买人身保险,无需经过未成年子女同意,但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额总和不得超过监管规定的限额。
(一)《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二)《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二、超过犹豫期进行的正常退保,一般情况下应由投保人提出申请,且只能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一)《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重要提示】
案件中,因被保险人小赵存在为明星集资打榜等不理智追星行为,产生借贷追星,引发过度负债问题。
银保监会已持续针对青少年集资追星发布风险提示,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提醒广大青少年群体,理智追星,理性消费。
为防止过度借贷,日常生活中,要理性看待借贷消费、理财投资等广告宣传,保持理性金融观念,不盲目跟风消费、借贷和投资。青少年尤其要对粉丝应援、借贷追星、集资追星等行为保持理智,谨防陷入非法集资等金融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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