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哪里有危险,哪里就有你们,是最可爱的你们在时刻保障我们的安全。我们推出农银人寿拥军系列保险产品,希望能够为最可爱的军人及其家属们提供更多的保险保障。
“农银心相守定期寿险”是一款保障意外及疾病身故或全残责任的定期寿险,保险期间5年或保至100岁。
| 保险期间 | 交费期间 | 投保年龄 |
| 5年 | 5年 | 30天-60周岁(含60周岁) |
| 保至100周岁 | 交至75周岁 |
备注:本主险合同支持军人为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投保。
身故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90日之内(含第90日),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90日之后(不含第90日),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90日之内(含第90日),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全残,我们将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90日之后(不含第90日),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全残,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
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
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5 日的犹豫期。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
元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0周岁的李先生投保50万元的“农银心相守定期寿险”,交费期间为5年,保险期间为5年,年交保费为471元,
李先生拥有的保险利益如下:
1. 合同生效后,若李先生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则一次性给付50万元,合同终止。
2. 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90日之后(不含第90日),
若李先生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则一次性给付50万元,合同终止。
3. 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90日之内(含第90日),
若李先生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给付所有已交保费471元,合同终止。
本网页内容及投保示例仅供参考,未尽事宜请详见条款。